(成都)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(6月24日)表决通过了《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(草案表决稿)》(以下简称“《条例》”),该《条例》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。根据《条例》,女职工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等特殊时期应受到特殊劳动保护;此外,《条例》还对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”作出了专章设定,规定市和区(市)县政府应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。
在妇女发展保障权利方面,《条例》规定,各级政府应保障城乡妇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、社会保障、社会救助、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权利。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,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,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、劳动报酬、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。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减少劳动报酬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,禁止以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声像、电子信息或以肢体行为等形式,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,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。
此外,《条例》还在正文第五章专章设定了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”,该章中明确了,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以精神折磨、胁迫等其它手段,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、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各级政府应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合作网络和合作机制,把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,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救助。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,接到报案后,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。
《条例》还规定,市和区(市)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,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。成都晚报记者了解到,于2007年底落成并投入使用的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新站中,就包含了与市妇联共同开设的妇女维权救助中心,承担起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的职责。